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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強制檢定都有哪些規定
  • 更新時間:2023-03-10     瀏覽次數:4371
    •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現在已經成了各個石油化工企業以及涉及到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的一種標配了,也成了和專家們隱患排查的一個幾乎必查項目,尤其是2017年安監總局發布了第121號文《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之后,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設置與否直接上升到重大安全隱患的層面了,由此可見,相關部門對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重視程度。

            今天我寫這篇文章的目的不是去研究可燃有毒氣體報警設置的技術問題,而是重點探討一下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設置之后,檢測報警儀的維護、檢測、檢定等后續工作。

            氣體檢測報警儀的維護是必須要做的嗎?答案是肯定。在2021年6月10日通過的《安全生產法》中,第三十六條:


      這一條規定向我們傳達了兩個信息,明確規定了安全設備需要定期的維護,第二明確規定了安全設備的檢測應當符合標準或行業標準。可能較真的網友會問,氣體檢測報警儀屬不屬于安全設備呢?這個問題確實很普遍,那么我們必須把安全設備的范圍講清楚,一部法律的出臺,并不能夠解決所有的細節問題,這個時候就需要對法律進行釋義,新《安全生產法》頒布了,目前還沒公布條文釋義,但我們可以參考2014版《安全生產法》條文釋義,在2014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中對安全設備做了以下解釋:“安全設備主要是指為了保護從業人員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及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勇于救援而安裝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器械,如礦山使用的自救器、滅火設備以及各種安全檢測儀器,包括安全檢測系統、瓦斯檢測器、測風表、氧氣檢測儀、頂板壓力檢測儀等。"

             通過條文釋義和官fang回復,我們基本可以明確,氣體檢測報警儀屬于安全設備沒有任何疑義。那么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也就是企業有義務對氣體檢測報警儀進行定期維護檢定,并且企業對氣體檢測報警儀的維護檢定需滿足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搞清楚了企業的主體責任后,那么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定期檢定應當具體怎么做?標準和行業標準對氣體檢測報警儀的維護檢定又是怎么規定的呢?


      目前關于氣體檢測報警的標準規范主要有以下文件:

      《GB/T 50493-2019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

      《GB 12358-2006 作業場所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 通用技術要求》

      《GBZ 223-2009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JJG 693-2011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SY 6503-2016 石油天然氣工程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全規范》


            在沒有對上述5個標準展開討論之前,我們先看一下應急管理部在2019年發布的78號文《關于印發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按規定周期進行檢定或校準,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年",這里明確了氣體檢測報警儀需要定期進行檢定或校準,但是定期沒有透漏具體時間間隔,只是說了按規定周期,也就是說有明文規定的周期,應當按照明文規定周期執行,沒有明文規定的周期呢,那就按照不超過一年來執行。但是應急管理部在這個要求所依據的標準規范里,居然是空白。什么意思呢,難道應急管理部門也無法找到支撐的標準規范嗎?

            我們不妨試著幫應急管理部填補這個空白格,首先從規定周期尋找突破口,回過頭來捋一捋上述5個技術標準,對于可燃氣體來說,《JJG 693-2011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第5.5條,明確規定了儀器的檢定周期不超過一年。對于有毒氣體來說,《GBZ 223-2009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第7.4條規定按計量要求對檢測報警儀定期檢定,那么計量又是怎么要求的呢?查《JJF 1433-2013 氯氣檢測報警儀校準規范》《JJF 1674-2017 苯氣體檢測報警器校準規范》《JJG 551-2003 二氧化硫氣體檢測儀檢定規程》《JJG 695-2019  硫化氫氣體檢測儀檢定規程》《JJG 1022-2016 甲醛氣體檢測儀檢定規程》《JJG 915-2008 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等標準,周期均規定為一年。根據上述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規定,其檢定周期基本上還是和78號文相吻合的。

            以上文字內容,解決了企業進體檢測報警儀檢定的法定義務屬性,同時明確了氣體檢測報警儀檢定的周期問題。那么剩下的也是企業為關注的問題,就是氣體檢測報警儀在日常使用過程中的檢定工作應當有誰來做。我們先從quan威的法律著手,根據201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


            第九條款的內容信息量比較豐富,基本上規定了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實施主體(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計量器具的非強制檢定實施主體(使用單位),也就是說,如果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范圍內的計量器具,應當由部門進行檢定,如果沒有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范圍的,應當由使用單位自行檢定。換句話說,無論是否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范圍,都應當進行定期檢定,只是執行主體不同而已。而并不是說,沒有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話,就可以不用檢定了。

            那么國務院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目錄是怎么規定的呢?氣體檢測報警儀是否被列入了呢?我們繼續看一份文件,2019年10月,機構改革之后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48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其中對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規定如下:

            根據條文規定的內容,可以肯定從2019年10月起,所有氣體檢測報警儀都不再被列入強制檢定的范圍了,也就是說,地方計量部門不再承擔企業氣體檢測報警儀的法定檢定任務了,企業需要自行組織檢定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檢定。(延伸一下,48號文僅僅存活了1年,2020年10月26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再次發布了第42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

            綜上所述,我們總結一下,對于氣體檢測報警儀來說,是需要按照至少每年一次的周期來進行檢定的,檢定的責任主體是企業自身,企業可以自行檢定,也可以邀請第三方專業機構來進行檢定。但是,話說回來,90%的企業其實是不具備自行檢定的條件的,因為缺乏檢定所必需的專業設備和技術人員,實際上就演變成了一種購買服務的市場行為了,所以一旦取消了某些強制類檢驗業務的時候,并不一定會給企業真正帶來某種實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相當于給企業套上了一個無形的枷鎖。企業看似獲得了相當程度上的自主權,但對于來說,卸去了責任包袱的監督,只會更加嚴格罷了!因為企業只要發生漏檢、超期未檢、檢定項目不全、檢定方式不正確、檢定結果存疑等,都會被列入不合格項要求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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